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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疑罪从无
发布时间:2010/10/12 10:55:0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由于条件限制以及各种主、客观原因,再加上法律明确规定了诉讼期限限制,诉讼会出现证明不能的状态。证明不能有两种情形:一是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这些证据被证明为虚假、不具有证据能力而被排除,从而无法进行证明;二是有一些证据证明被追诉人有犯罪嫌疑,但案内证据没有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从而出现既不能证实被追诉人有罪,也不能排除其有罪的状态。这就是所谓的“疑罪”案件。虽是极少数情况,但毕竟是客观存在的。
  对于“疑罪”案件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且,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以后,仍然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只能作出不起诉处理。
  2、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都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3、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对于再审案件,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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