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某妇杨某与王某通奸,被其夫陈某察觉。杨某恐其夫日后对己不利,遂起谋杀恶念,并与王某合力于某年某月晚杀死其夫陈某,并放火烧了房子。谎报其夫被火烧死。公安人员赴现场发现了王某之脚印。
问:根据理论上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分类方法,“王某脚印”分别属于哪种?
参考答案: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王某脚印”系公安人员在犯罪现场所发现,属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是原始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王某脚印”是以痕迹形式表现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
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王某脚印”仅表明王某到过现场,但不能仅凭此认定杀人、放火为王某所为,是否为王某所为,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因而是间接证据。
解析:此题是对证据分类及其理解的考查。
(1)以证据的来源不同,可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2)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被称为人证;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它包括各种具有实物形态的证据:物证、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等。
(3)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90.某年正月17日上午9时30分,某县附近涵洞内,发现一无名女尸。公安局闻讯后立即派人前往现场。经勘查,发现死者系县林场工人谢某。接着查明谢某早就与供销社田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当侦查人员准备调查田某时,田某却去了邻县,不知是畏罪潜逃,还是去采购。侦查人员迅速赶往邻县将田某拘回。预审中,田某很快就交代了自己杀人移尸的经过。田某说,他与谢某早就开始通奸,谢某一直纠缠着让其与妻子离婚后同其结婚,田某没有同意。去年腊月27日晚,谢某又到田某处吵闹,并服毒后躺在田某的床上,田某气不过就卡住谢某的脖子,再用被子捂了半小时,后将尸体装入麻袋,扛至城外公路的涵洞内抛尸。根据田某的交代,侦查人员在供销社保管室内搜出了移尸用过的麻袋,麻袋内有3根与死者血型相同的长发,麻袋外沾的泥沙与涵洞内的泥沙相同。至此,一起奸情杀人的案件可以认定了。
然而,尸检结果,却让人大出意外。死者颈部组织无出血,无窒息死亡现象,胃内容物无毒物反映,结论为可能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为查明案情,侦查人员又进行了复勘和复验,结果均表明谢某是一氧化碳意外中毒死亡。那么口供是怎么回事呢?在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后,田某终于说了实话。原来,田某春节回家过年,初六才回到城里,一打开房门,发现谢某躺在床上死了。田某心想一定是谢某服毒死在屋里陷害自己,左思右想,觉得还是将尸体扔掉为好。等到天黑,田某将尸体装在麻袋里扔在涵洞内。
侦查人员根据田某的陈述,查实田某在谢某死前后,确实是在家中过年,谢某死亡确系天寒取暖,门窗紧闭,一氧化碳中毒所致。遂决定撤销案件,释放了田某。
问:本案定案过程体现了什么证据规则?
参考答案:
本案定案过程体现了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只有在具有其他证据论证的情况下,某个证据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使用。
补强证据规则是从证明标准衍生的一个证据规则。在具体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强弱不等,即使是一个有很强证明力的证据也不足以定案,这就是“孤证不定案”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就是口供补强规则。根据这一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不得成为刑事案件定案的唯一证据,只有存在其他证据并且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才能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认定被告人有罪。
本案中,虽有田某的主动交代,并且其交代内容和部分事实相吻合,但鉴定的结果证明田某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因此其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解析:本案考查的是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的问题,也就是证据规则的采用。
91.有一起杀人案,被害人死于尼龙绳勒颈,被抛尸于人工湖中,尸体颈上缠绕的尼龙绳断掉一截,估计是凶手用力过猛所致。在对独居一室的犯罪嫌疑人的房间搜查时,在床下发现了一截折断的尼龙绳。侦查人员由于找不到被搜查人的家属和邻居,就直接把这截尼龙绳带回来并进行了对比和成分鉴定,并未制作搜查笔录,最终确认就是尸体颈上的尼龙绳断掉的那一截。
问:这截被搜获的尼龙绳能否作为物证在诉讼中采用,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能。因为法律规定固定物证的方式为制作搜查笔录并由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及见证人签字,否则就不能被采用。侦查人员在找不到被搜查人的家属和邻居情况下,就直接把这截尼龙绳带回来并进行了对比和成分鉴定,并且没有制作搜查笔录,其违背了诉讼证据所必须具备的合法性。
解析:此题考查的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此案是由于程序的不合法导致了形式的不合法。证据的合法性强调的是证据活动中的法制观念,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人权。
92.A市的顾某是著名的内画专家,他画的每个鼻烟壶都能卖到5000元人民币以上。B市的某旅游商店以每个3500元的价格向顾某订购了两个,双方约定四个月后交货,旅游商店给付顾某2000元定金。
一个月后,海外某机构邀请王某出国讲学。顾某在出国前,对他的一个徒弟说:"这两个壶就交给你了,你临摹上我的两个壶,写上我的名字,就当是我画的,那5000元就算给你的报酬啦"合同到期,旅游商店来取货。顾某将这两个壶交给了旅游商店,收取了5000元报酬,后将这笔报酬给了徒弟。旅游商店将这两个鼻烟壶放在店中,被一个外国客商看中,用重金买下。该客商回国前请有关专家鉴赏,发现是赝品,要求退货。
旅游商店将顾某起诉到B市人民法院,要求顾某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顾某认为“我是A市市民”,B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请问: (1)本案中,原告的证明对象具体是什么? (2)顾某提出的“我是A市市民”,能否成为证明对象?
参考答案:
(1)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以下几方面事实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原告旅游商店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关于商店与顾某签订加工特定物合同的事实,以及由于顾某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上述事实就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2)顾某提出的“我是A市市民”的事实,涉及到B市人民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的问题,属于程序法事实,是证明对象。
解析:
(1)考查的是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
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学理上有几种不同看法。
根据诉讼理由即原告提起诉讼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可将证明对象分为两类:一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二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根据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联系程度,可把证明对象划分为四类:要件事实或主要事实;伴随讼争事实之发生的情况事实;与讼争事实有关的背景事实;用来确定比较标准的事实。把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的分担原则联系起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一是以事实本身的性质,把事实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或者外在事实和内在事实两类,积极事实或者外在事实属于证明对象,消极事实或者内在事实不列为证明对象;二是以实体法律规范的性质,将证明对象分为四类:权利发生事实;权利妨害事实;权利消灭事实;权利受制事实。我们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以下几方面事实构成:(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
(3)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 (4)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2)考查的是“我是A市市民”的事实确认的意义及程序法事实是否可以成为证明对象的问题。是否本市市民,关系到诉讼的管辖问题,对诉讼当事人双方均有影响,属于程序事实。程序事实之所以可以成为证明对象是因为:诉讼法是实体法的实施法,查明程序法事实有利于监督司法机关遵守法定程序,保证实体法正确、公正地实施;当事人可能对程序法事实发生争议,从而使程序法事实可能构成系争事实;诉讼中有争议的程序法事实,有关司法机关也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裁决,对其中有的裁决不服,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议,对有的裁定甚至可以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程序法事实,比如回避的事实、管辖的事实、审判组织组成的事实、期限是否可以延长的事实、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事实等,能否成为证明对象,学理上有肯定、否定、折衷三种观点。我们同意肯定说,认为程序法事实属于证明对象。理由有三:(1)诉讼法是实体法的实施法,查明程序法事实有利于监督司法机关遵守法定程序,保证实体法正确、公正地实施。(2)当事人可能对程序法事实发生争议,从而使程序法事实可能构成系争事实。(3)诉讼中有争议的程序法事实,有关司法机关也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裁决,对其中有的裁决不服,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议,对有的裁定甚至可以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93.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
(1)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
(2)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3)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4)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请问: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说,哪些是本证?哪些是反证?
参考答案:
(1)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本案的原始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当事人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
(2)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本案的传来证据有: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
(3)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被称为人证。本案的言词证据有: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
(4)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本案的实物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
(5)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本案的直接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证言。
(6)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 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本案的直接证据有间接证据有:张丁的证言。
(7)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本案的本证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
(8)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本案无反证。
解析:
本题考查对证据的分类的掌握、理解和应用。
陈甲出具的借条是原始的,而非复印件,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是亲口陈述,而非转述,都是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因而是原始证据。
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都是听张已所言,并非本人所见到的事实,因而是传来证据。
证人证言是以言词方式表现的;物证包括各种具有实物形态的证据:物证、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等,借条属于书证,具有实物形态的特征,因而分别属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
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证言,都能够证明陈、李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因而属于直接证据;张丁的证言仅能说明李乙向他人借钱的事实,不能直接证明李乙的钱是向陈甲借的,即不能直接证明陈、李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但可以对陈、李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起到间接证明作用,所以是间接证据。
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都可以支持陈的主张,是本证。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乙没有对此主张提出证明加以证明,即没有证据证明陈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本案五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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