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1.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什么?
答:
2. 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特点?
答:
3.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有哪些内容?
答:
4. 在证明中是如何体现诉讼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原理的?
答:
5. 我国诉讼中对证明标准的规定有何特点?
答:
6. 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答:
二、选择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 ),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A.神示证据制度是对法定证据制度的否定B.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
C神示证据制度是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否定D水审证据制度是对决斗证据制度的否定
2.在我国,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不能作为证人。
A.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 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B. 法人或非法人团体
C. 生理上、精神上有某种缺陷,但还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
D. 案件的当事人
3.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的辩护律师有权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询问的时候,( )。
A.不得多于2名办案人员 B.不得少于2名办案人员
C.不得多于3名办案人员 D.不得少于3名办案人员
4.在刑事诉讼中自诉人的陈述属于( )
A. 犯罪嫌疑人陈述 B. 被害人陈述 C. 证人证言 D.独立的证据种类
5.侦查中传唤询问的时间最长不得( ),不得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A.超过6小时 B.超过24小时 C.超过12小时 D.超过48小时
6.鉴定人必须是( )。
A. 公安、司法机关指派和聘请的B. 律师指定的
C. 具有鉴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D. 被害人承认的
7.《刑事诉讼法》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是( )。
A. 公安司法机关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C.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D.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
8.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无罪推定的规定是( )。
A. 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
B. 被控告犯有罪行的每一个人,要根据法律来证实有罪
C.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D. 未经人民法院正式审判,任何人都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人并受到刑事惩罚
9.以来源为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 )
A.本证与反证 B.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C.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D.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10.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的代理律师( )
A. 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B. 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C. 经被告委托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D. 经原告和证人同意可以向该原告或者证人收集证据
三、案例分析(20分)
案情:
原告李德华与被告严庆菊结婚后于1981年1月30日生一女儿李萍,并共同抚养。2009年12 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由法院判决离婚,李萍由被告严庆菊抚养,原告李德华每月支付抚育费 130元并负担李萍的学费。2009年12月8日,李萍在新疆石油管理局工会友谊馆观看演出 时因火灾遇难身亡,新疆石油管理局给李萍的亲属支付赔偿金70000元、丧葬费6000元、 奔丧费4000元,共计80000元。在处理李萍丧事过程中,原告李德华实际支出丧葬费用2700 元,被告严庆菊给付原告现金1000元,并购买了部分丧葬用品。此后,原、被告因对石油 管理局支付的赔偿金和丧葬费的分割发生争议而诉讼到人民法院。另,被告严庆菊系1995年5月被招为新疆石油局测井公司工人,工资收入较低。此前其无固定工资收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证明人证实双方当事人共同抚养李萍的证言。
2 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并确定李萍随严庆菊生活、李德华承担部分抚育费的民事判决书。
3 石油管理局支付给李萍亲属80000元赔偿金的证词。
4 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
问题:
根据本案,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为什么?
9.以来源为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 )
A.本证与反证 B.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C.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D.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10.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的代理律师( )
A. 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B. 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C. 经被告委托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D. 经原告和证人同意可以向该原告或者证人收集证据
三、案例分析(20分)
案情:
原告李德华与被告严庆菊结婚后于1981年1月30日生一女儿李萍,并共同抚养。2009年12 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由法院判决离婚,李萍由被告严庆菊抚养,原告李德华每月支付抚育费 130元并负担李萍的学费。2009年12月8日,李萍在新疆石油管理局工会友谊馆观看演出 时因火灾遇难身亡,新疆石油管理局给李萍的亲属支付赔偿金70000元、丧葬费6000元、 奔丧费4000元,共计80000元。在处理李萍丧事过程中,原告李德华实际支出丧葬费用2700 元,被告严庆菊给付原告现金1000元,并购买了部分丧葬用品。此后,原、被告因对石油 管理局支付的赔偿金和丧葬费的分割发生争议而诉讼到人民法院。另,被告严庆菊系1995年5月被招为新疆石油局测井公司工人,工资收入较低。此前其无固定工资收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证明人证实双方当事人共同抚养李萍的证言。
2 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并确定李萍随严庆菊生活、李德华承担部分抚育费的民事判决书。
3 石油管理局支付给李萍亲属80000元赔偿金的证词。
4 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
问题:
根据本案,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为什么?
|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