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
1、试论证据法学的学科特点。
(1) 证据法学是一门具有高度专门性的法学学科,其专门性主要体现为诉讼证据和诉讼证明的法理、制度和适用构成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2) 证据法学是一门具有高度应用性的法学学科,其应用性主要体现为证据法学的发展来源于诉讼证明实践,并且为有关诉讼证明和证据的立法和适用提供参考性和指导性意见。
2、试论审查判断证据的内容。
(1) 动机。是指提供证据的意图。审判人员应当考虑提供证据人与本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诚实等因素;
(2) 当事人或者证人本身的情况。审判人员应当审查他们是否因生理、心理、认识或者表达上的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
(3) 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客观环境包括距离、光线、天气、地形、温度、湿度等等,它们直接影响发现证据的效果;
(4) 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不正确、不合法或者不科学的方法,直接影响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5) 证据的特性。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查;
(6)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成为定案根据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等;
(7) 证明力。审判人员应当在明确证据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其证明力。
3、试述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1) 询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或者有关鉴定情况;
(2) 讯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
(3) 辨认。是指执法机关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者;
(4) 勘验。是指公安司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5) 检查。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 (6) 搜查。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7) 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8) 侦查实验。是指公安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
4、试论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的区别。
(1) 主体不同。被害人陈述是合法权益受犯罪直接侵害的人,将其受犯罪侵害的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则是合法权益没有受犯罪直接侵害的案外人,将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陈述可由自然人作出,也可以由法人作出;而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作出;
(2) 故意出假证的法律后果不同。被害人如果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刑法》规定的诬告陷害罪;而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则构成《刑法》规定的伪证罪;
(3) 能否转换不同。被害人陈述的性质决定其是不能转换的;证人证言则有些可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陈述演化而来。
5、试论如何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2)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否符合情理;
(3)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口供的动机;
(4)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
6、如何审查判断鉴定结论?
(1) 对鉴定主体进行审查;
① 审查鉴定主体是否具备法定的资格;
② 对鉴定主体的鉴定能力进行审查;
③ 对鉴定主体是否具备回避的情形进行审查;
④ 审查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
(2) 对鉴定过程进行审查;
① 审查检材、样本或其他鉴定材料来源是否符合鉴定条件,是不是真实可靠,与案件联系的紧密程度,能否作为有关鉴定结论的基础等;
② 审查鉴定技术设备、手段是否科学先进,是否符合鉴定的要求;
③ 审查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定程序或者行业惯例。
(3) 审查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①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② 委托鉴定的材料;
③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④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⑤ 明确的鉴定结论;
⑥ 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⑦ 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4) 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审查鉴定结论的论据是否充分,推理是否合理,论据与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5) 判断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① 对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反驳,应当承认其效力;
② 一般情况下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③ 不能以鉴定机构的等级来给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划分等级。
7、试论刑讯逼供的原因和危害。
(1) 刑讯逼供的原因是:
① 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影响;
② 特权思想作怪;
③ 有罪推定意识的影响;
④ 不愿做深入细致艰苦的调查研究工作;
⑤ 处罚偏轻,打击不力;
⑥ 办案有指标,限期破案压力大。
(2) 刑讯逼供的危害为:
① 侵犯了公民的人权;
② 损害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
③ 容易酿成错案;
④ 容易造成积案、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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