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正文
司法考试讲义公务员法:申诉
发布时间:2010/10/19 12:47:4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该制度重点掌握第90条,是非常重要的法条

  1、申诉途径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的人事处理不服的,还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2、申诉内容

  处分; 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免职; 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3、法律责任:掌握同业禁止制度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注意:禁止的是营利性活动与任职。

  出题角度

  一级考点:考察《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处分条例》,主要侧重于判断正确,尤其是:

  1、公务员的考核;

  2、公务员的交流;

  3、公务员的回避;

  4、公务员的辞职与辞退;

  5、公务员的惩戒,尤其是:

  (1)行政机关处分公务员的设定权

  (2)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与期间

  (3)公务员处分与级别、待遇的关系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具体适用(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分)

  (5)公务员处分的程序

  三十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做出该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6)公务员对处分的申诉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