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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商法》模拟练习十七
发布时间:2010/10/19 16:49:11 来源:www.xue.net 编辑:城市总裁吧

    83、破产债权的范围?一、得成为破产权的请求权。包括: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②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债权③有财产担保的债权④破产人的连债务人⑤应计算利息的债权⑥票据追索权⑦待履行合同之相对人的赔偿请求(8其他合法请求权。二、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包括:①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后的利息②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③对破产人科处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④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请求权⑤其他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情形。

    84、破产原因的特点:第一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事实状态,第二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状态。

    85、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和解制度的特点?一、和解程序与整顿程序相结合二、和解和整顿只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

    86、破产财产的构成:答:(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权利。(4)破产人经营管理的财产,除去下列财产:   ①属于取回权标的的财产;②属于别除权标的的财产;③属于抵销权标的的财产;

    87、试述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的约束:答:对债务人的约束。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以下义务: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2、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88、试述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的约束:答:对债权人的约束,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维护债权人集体受偿的秩序。破产程序开始的一个重要效果,就是自动冻结债权人的个别追索行为。(1)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

    89、试述破产案件的管辖答:(一)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2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即,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90、什么是破产的原因答: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按照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一)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三项事实构成:其一,企业经营不善;其二,严重亏损;其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两项事实构成:其一,严重亏损;其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三)商业银行的破产原因仅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一项事实构成。

    91、如何认定和处理破产无效行为答:(一)破产无效行为的概念。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本质特征有二:有害性和不当性。(二)破产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行为的一般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破产无效行为也不例外。(三)破产无效行为的时间界限。通常以破产宣告为基准。(四)欺诈破产行为。(五)个别清偿行为。

    92、别除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地位,如何行使答: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地位:我国现行破产法给予担保权以比较充分的保护。破产宣告以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的行使。1.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依标的物的占有状态,分为两种情况。(1)别除权人占有标的物的。可以不经清算组同意,而依担保法的规定,以标的物折价抵偿债务,或者将标的物拍卖、变卖后以价款偿还债务。(2)除权人未占有担保物的。必须向清算组主张权利,经清算组同意,取得对抵押物的占有。2、与别除权相关的争议。如果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裁决。3、清偿余额和差额。余额应当归还破产财产。不足通过清算分配程序受偿。

    93、背书有哪些种类,背书的效力:答:背书可依不同的标准作出分类。1.依据背书的目的,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又可分为设质背书和委托背书。2.依据背书效力的不同,可将转让背书分为一般转让背书与特殊转让背书。背书的效力:1.转让背书的效力。转让背书主要有下述三种效力:(1)权利移转效力(2)担保付款的效力(3)权利证明的效力。2.非转让背书的效力(1)委任取款背书的效力(2)质权背书

    94、试述票据抗辩及其种类和限制。答:(一)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权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二)票据抗辩的种类。1.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2.人的抗辩。物的抗辩以外的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三)票据抗辩的限制。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3.但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时不适用前两项规定。4.持票人取得票据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的,也不适用前两项的规定

    95、论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答:1.表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付款的承诺;3.出票人:4.收款人;5.出票日期6.票据金额;7.付款人。

    96、试述票据法律关系之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种类:答: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称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票据关系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可将票据关系分为下列不同种类:(1)票据的发行关系。(2)票据的背书转让关系。(3)票据的承兑、付款关系。(4)票据的参加、保证关系等。

    97、试述定期报告的内容:答: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①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公司概况;(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②中期报告。内容包括:(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98、隐名合伙及其特点答: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养所受损失的契约。特点:1、隐名合伙无独立的合伙财产,隐名合伙人的出资归入营业人的营业财产。2、隐名合伙人只分享营业利润和分担营业损失,并不参加营业。

    99、民法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区别?答:1商事合伙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民事合伙则不必是以营利为目的。2商事合伙必须从事商业活动并达到一定的程序和规模,而民事合伙则不一定以经商为业或者不以经商为主业或常业。3商事合伙必须拥有自己的商号,并且在商号的名义下进行活动,而民事合伙则不受此限。

    100、证券法上的禁止交易行为有哪些:答:在我国,证券禁止交易行为主要包括证券发行与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行为和虚假陈述行为等。实施证券禁止交易行为者应视其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的证券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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