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条例之总则关于检验的标准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就高原则)
(四)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实施条例之总则关于检验的内容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商检法实施条例之进口商品检验1
检验地点的不同规定。(14)
贸易合同或运输合同有约定的→约定地点检验
未约定的→卸货地点、到达站、指定地点检验
散装、易腐烂、残缺商品→卸货口岸或到达站检验
检验后出具单证的区别。(16)
检验合格→检验情况通知单
检验不合格→签发检验证书
合同约定出具结果的→签发检验证书
商检法实施条例之进口商品检验2
进口商品不合检验标准时的处理(17)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其他标准→进行技术处理
处理后重检不合格→退货或销毁
进口机动车的报检规定。(19)
到货凭进口机动车辆检验通知单领取号牌;
具质量保证期满30日,质量情况备案
商检法实施条例之出口商品检验1
25条
产地检验,需口岸换证出口→产地商检机关签发换证凭证→发货人持此证至口岸报请查验→查验合格签发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盖章
商检法实施条例之出口商品检验2
27条:报检后报运出口的时间期限
一般货物→60天;
植物和植物产品→ 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 35天;
鲜活类货物→ 14天。
商检法实施条例之监督管理
涉及安全、卫生的进口商品→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涉及安全、卫生的出口商品→出口质量许可制度
出口食品及加工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商检法实施条例之法律责任
处商品总则1%~5%罚款的规定(50)
处商品总则5%~10%罚款的规定(51)
处5000~30000罚款的规定(54)
申请复检与复议的规定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15日内申请复验
对处罚决定不服→30日内申请复议
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并实施
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总则
食品的卫生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食品卫生管理
食品卫生监督
法律责任
附则
食品卫生法之总则
订立本法的目的: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食品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
本法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食品卫生法之食品卫生管理
患哪些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进口食品的管理(30)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进口前款所列产品,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
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
进口第一款所列产品,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输出国(地区)的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出口食品的管理
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
海关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证书放行。
|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