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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商法(二)必背串讲笔记5
发布时间:2010/10/25 10:21:47 来源:www.xue.net 编辑:城市总裁吧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名词解释】企业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在法院的主特下,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集中起来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制度。

    【简答】企业破产制度的特征。

    (1)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基本前提。

    (2) 破产是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集中起来对债权人

    (3) 破产是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依法定程序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

    【多选】企业破产的条件;(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二节 企业破产申请与受理

    【多选】在我国,一般企业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债权人、负有清算义务的人,金融机构的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单选】破产案件依法应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单选】对于垡壑厶提出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简答、案例分析】清理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

    (1)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债权人开始向管理入申报债权。

    (2) 债务人和有关人员承担法定义务。

    (3)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4)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5)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 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多选】管理人的确定国际上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由法院指定,一种是债权人会议指定。

    【多选、案例分析】《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得担任管理人:

    (1)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简答】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主要包括: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 决定债务人韵内部管理事务。

    (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单选】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多选】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包括:(1) 直接债权人;(2) 连带债权人;(3)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4) 受托人;(5) 票据的付款人。

    【名词解释】债权人会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表达债权人的意志和统一债权人的意见而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机构。

    【单选】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单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单选、案例分析】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以上。

    【多选、简答】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债务人的财产及关费用。

    【名词解释】债务人的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简答】债务人财产的法律特征。

    (1) 是管理人可以支配的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 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名词解释】否认权:是指对于债务人及其负责人实施的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力,管理人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或确认该行为无效,从而追回所转移财产‘的权利。

    【筒答。案例分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可以行使否认权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审请前一年内可以否认白争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⑦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荔的l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来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可以否认的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髋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 可以否认的其他行为。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名词解释】别除权:是指破产宣告前依法成立的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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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选】行使别除权依法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1) 有财产担保的权利应在破产宣告前依法成立并申报;

    (2) 该权利的担保应为物权担保。

    【名词解释】一般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的向管理人取回该财产的权利。

    【简答】一般取回权行使的法定条件。

    (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取回权的标的物已被管理人接管。

    (2) 取回权人是该标的物的合法权利人。

    (3) 权利人在取回财产时,应当根据原合同的约定,向管理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名词解释】出卖人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时,出卖人享有的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的权利。

    【名词解释】抵消权: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在立案前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而以其对该债务人的债权和所欠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消的权利。

    【多选、简答】抵消权的行使应具备三个条件:

    (1) 债权人的债权已经依法申报并得到确认;

    (2) 主张抵消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

    (3) 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情形。

    【多选】破产费用的法定范围包括:(1)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简答】共益债务的范围。

    (1)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燎的合同所产生舶债务;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五节 企业破产重整与和解

    【名词解释】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同意,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重组,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一项制度。

    【简答】申请重整的条件。

    (1) 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

    (2) 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

    (3)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4) 金融机构达到破产界限或有明显丧失溥偿能力可能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偿的申请。

    【单选】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塑.熊墼额点该堡煎壑总额的2/3以上的,郎为谖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单选】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出管理人监督。

    【名词解释】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或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单选】和解协议草案应提交到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通过决议依祛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掇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简答】和解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2)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面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窿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六节 企业破产清算

    【名词解释】破产室告: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债权人,依法作出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实施清算的行为。

    【单选】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

    【多选】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1) 职工债权。(2) 国家债权。(3) 普通债权。

    【简答】应当终结企业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1)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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