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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商法(二)必背串讲笔记10
发布时间:2010/10/25 10:33:20 来源:www.xue.net 编辑:城市总裁吧

    第十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名词解释】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硷金责任舶商业保险行为。

    【多选】保险由三要件构成:特定危险存在、多数人参加、损失补偿。

    【多选】保险的分类:(1)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2) 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3)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4) 原保险和再保险;(5) 单一保险和共同保险。

    【多选】保险法的原则:(1) 自愿原则;(2) 最大诚信原则; (3) 保险利益原则;(4) 损失补偿原则; (5) 近因原则;(6) 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原则。

    第二节 保险合同-

    【多选】保险合同的特征:射幸性、有偿性、附和性和诺承性。

    【多选】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厶和受益人。

    【名词解释】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名词解释】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祛收取佣金的人。

    【多选】保险合同的订立具体的程序是:(1) 投保; (2) 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保险费率及支付保险费办法;(3) 承保;(4) 保险人根据已成立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多选,案例分析】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 订立合同时危险已不存在;

    (2)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

    (3) 恶意的复保险;

    (4) 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5)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6)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年龄的限度的。

    【多选】投保人的义务:(1) 缴付保险费义务;(2) 告知义务;(3) 防灾减损义务;(4)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5)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6) 保险事故发生的施救义务;(7) 单证提示和协助义务。

    【多选】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多选】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投保人任意解除和保险人法定解除两种情形。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名词解释】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财产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简答】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1) 财产保险合同标的表现为特定的物质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2) 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的合同。

    (3) 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趣过保险价值。、。

    【多选】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类型是: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等。

    【名词解释】代位求偿权:是指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于

    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但是被保险人在从保险人处获得了赔偿后,必须将对

    第三人的求偿权让渡给保险人。

    【简答】代位求偿权成立的要件。

    (1) 保险事故的发生与

    第三人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2) 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保险人已给付赔偿金为前提。

    (3) 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

    【名词解释】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衰老等原因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退休时,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定的保险金额的合同。

    【简答】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1) 人身保险合同体现为天格化的利益。

    (2)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

    (3)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保险合同。

    (4)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 必须具有特殊的保险利益。

    (5) 保险费不得强行请求。

    (6) 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

    【单选】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多选、案例分析】人身保险合同中值得注意的特别条款:

    (1) 保险费交付的宽限期条款。

    (2) 复效条款。

    (3) 不可抗辩条款。

    (4) 年龄误告条款。

    (5) 自杀条款。

    (6) 不丧失价值条款。

    第五节 保险业。

    【名词解释】保险公司:是指投资人以营刺为目的依法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法人。

    【单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多选】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内容:(1) 对保险业的经营者监督管理;(2) 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釜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督管理。(3) 对保验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监督管理。(4) 对保险公司财务监督管理。(5) 对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6) 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7) 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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