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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社工法规政策之烈士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0/10/25 11:30:20 来源:www.xue.net 编辑:城市总裁吧
  我国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革命烈士褒扬法规与政策
  1.烈士的认定
  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情形
  (1)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2)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2)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死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5)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6)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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