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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社工法规政策之劳动安全
发布时间:2010/10/26 11:21:42 来源:www.xue.net 编辑:城市总裁吧
  劳动保护与职业培训的规定
  1.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用人单位的责任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者的权利和责任
  (1)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2)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2.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对妇女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
  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是指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和哺乳期保护。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保护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职业培训的分类与职业培训制度
  职业培训的分类 就业前的职业培训
  (1)对城乡新生劳动力实行劳动预备和就业准入制度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2)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实行岗前培训制度
  《劳动法》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就业后的职业培训
  就业后的职业培训也称在职培训。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的同时,负有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的义务。
  《就业促进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职业培训制度
  (1)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7)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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