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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015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不定项选择题真题解析(1)
发布时间:2010/10/6 8:52:3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不定项选择题:
  (2009年)
  (二)
  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对案件的不同处理需要使用判决、裁定和决定。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刑事诉讼原理,回答第95-97题。
  95.关于判决、裁定、决定的适用对象,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判决不适用于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
  B.裁定不适用于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
  C.决定只适用于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
  D.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只能用决定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别。
  判决与裁定、决定适用的对象不同。裁定主要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决定是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的一种法院裁判形式,故AC项正确,BD项错误。
  96.关于一个案件中适用判决、裁定、决定的数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在一个案件中,可以有多个判决
  B.在一个案件中,可以有多个裁定
  C.在一个案件中,可以有多个决定
  D.在一个案件中,可以只有决定,而没有判决或裁定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一个案件中适用判决、裁定、决定的数量问题。
  一审程序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用改判,也就是说,在一个案件中,可以有多个判决,故A项正确。但要注意,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
  裁定和决定都可以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所以一个案件中,可以有多个裁定或决定,BC正确。
  D项中,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判决和裁定,而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别作出,所以处于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可以只有决定,而没有判决或裁定。故D项正确。
  97.关于判决、裁定、决定的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判决只有经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B.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C.有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效力
  D.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最终确定,检察院认为不当而提出纠正意见的,法院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判决、裁定、决定的效力。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并不需要经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故A项错误。
  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可以上诉的裁定,有关机关和人员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诉或者抗诉,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故B项错误。
  人民法院的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准上诉、抗诉,但有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效力。故C项说法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故D项说法正确。  (2008年)
  (二)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回答95-97题。
  95.在本案中,由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是:
  A.王某
  B.朱某
  C.李某
  D.周某
  答案:AB
  解析: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监狱负责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缓刑、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的执行。由此,本题中王某的有期徒刑15年、朱某的有期徒刑10年都需要由监狱执行,李某的有期徒刑不足一年,由公安机关执行;周某的管制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
  96.对周某刑罚的执行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监狱 采集者退散
  D.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
  答案:B
  解析:由于周某的管制刑是由公安机关执行,且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同时执行,执行机关也是公安机关。所以最终对周某刑罚的执行机关就是公安机关。本题正确答案是B.
  97.所判刑罚既需要法院执行,又需要公安机关执行的罪犯是:
  A.王某
  B.周某
  C.李某
  D.朱某
  答案:AD
  解析: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缓刑、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的执行。由此,王某的没收财产刑由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由公安机关执行;朱某的罚金刑由人民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由公安机关执行。本题正确答案是AD.
  (2008年·四川)
  (二)
  王某与张某发生口角,王某一怒之下顺手将李某放在桌子上的手机打向张某,致张某轻伤。请回答95-97题。
  95.对由王某造成的伤害,张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是:
  A.向法院提起自诉
  B.向公安机关控告
  C.向检察院控告
  D.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70第2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本题属于轻伤案件,因此,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因此,BC项说法正确。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D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96.李某享有的诉讼权利是:
  A.就王某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提起民事诉讼
  B.就王某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就王某的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举报
  D.就王某的犯罪行为向法院提出自诉
  答案:BC
  解析:《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李某的手机被王某作为犯罪工具使用过程中毁坏了,因此李某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此,C项说法正确。
  王某不是自诉人,不能向法院提起自诉。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97.如张某提起自诉,对本案刑事部分判决有权上诉的是:
  A.王某
  B.张某
  C.李某
  D.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答案:A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本案中,自诉人是张某,被告是王某,因此,张某和王某有权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题干中并没有给出李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李某不能提出上诉。本案是自诉案件,而非公诉案件,没有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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