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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辅导笔记--结果加重犯的归纳
发布时间:2010/1/1 16:30:4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结果加重犯的归纳:
  刑法中的加重犯分为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从司法考试的角度,考察的方式一为直接性(如99年对聚众斗殴罪的考察),二为间接性的(如追诉时效问题、如何择一重罪处罚等)。其实需要大家注意的结果加重犯都是些常见的多发性罪行,主要包括:
  1、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2、强奸罪(236条);
  3、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4、绑架罪(第239条)
  5、拐买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7、虐待罪(第260条 );
  8、抢劫罪(第263条,而且对八种加重情形都需要注意);
  另外,聚众斗殴罪(292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形(318条),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加重情形(347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形(358条)等,以及其他明确规定的因出现致人重伤、死亡而加重刑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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