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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发布时间:2010/1/10 13:38:0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一、中央司法审判和复核机关
  1、西周:大司寇。
  2、秦汉:廷尉。
  3、北齐:大理寺。
  4、唐: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
  5、宋:审刑院(宋太祖设立,神宗时废止)。
  6、明清:大理寺(复核),刑部(审判)。
  二、监察机关
  1、秦:开创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
  2、汉:建立了专门的监察机关御史台;司隶校尉(武帝时设立,负责监察京师及邻近各郡);刺史(监察各州)。
  1、  唐:御史台,分为台院(纠弹中央百官)、殿院(纠弹百官失礼行为)、察院(纠察州县)。
  2、  明清:都察院。注意:06年司考突出这一考点。
  三、地方司法审判机关
  1、  宋:提点刑狱司(巡视州县,轻者立断,重者奏裁)。
  2、  明:省提刑按察司审结徒刑案件,州县审结笞杖案件。
  3、清:督抚批复徒刑案件,州县决定笞杖刑。
  四、诉讼程序
  1、  西周: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三刺(群臣、群吏、万民)、五听(辞、色、气、耳、目)。
  2、  秦: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得告发和受理)。
  3、  汉:秋冬行刑(谋反大逆除外)。
  4、  南北朝时:死刑复奏制(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
  5、  唐:保辜制度;依法刑讯,众证定罪;《唐六典》首次规定法官回避制度。
  6、  宋:翻异别勘;《洗冤集录》(南宋,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7、  明:原告就被告;军民分诉分辖制;廷杖(明太祖朱元璋首用);厂、卫干预司法。
  五、会审制度
  1、  唐:三司推事(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都堂集议制(死刑案件)。
  2、  明清:秋审(地方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京师附件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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