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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货代考试海运辅导:港口货物运输规则(2)
发布时间:2010/11/27 19:50:1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四条 作业合同,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订立。

  第五条 指令性水路运输货物的港口作业,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作业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单次作业合同和长期作业合同。

  第七条 订立作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八条 作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作业委托人、港口经营人和货物接收人名称;

  (二)作业项目;

  (三)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四)作业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五)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

  (六)包装方式;

  (七)识别标志;

  (八)船名、航次;

  (九)起运港(站、点)(以下简称起运港)和到达港(站、点)(以下简称到达港);

  (十)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九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作业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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