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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立案
发布时间:2010/1/13 8:26:1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犯罪人的自首
  06年21 甲的汽车被盗。第二日,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的汽车(虽然更换了汽车号牌仍可认出),遂前去拦车。在询问时,乙突然将车开走。甲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乙的法律责任。甲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A.报案
  B.控告
  C.举报
  D.扭送
  (二)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03年93某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称邻居何某坠楼而死,公安机关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如果此事要作为一起刑事案件立案的话,那么在立案阶段应当查明的事项是:
  A.何某死亡的准确时间
  B.何某是跳楼自杀还是他人谋杀
  C.如果是他人谋杀,犯罪嫌疑人是谁
  D.如果是他人谋杀,作案人的动机是什么
  (三)立案监督
  1、控告人监督
  《法》86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控告人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之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对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服:控告人10日内申请复议,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检察院监督
  《法》87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1)立案监督由审查逮捕部门负责
  (2)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若检察院认为理由成立,10日内将理由通知被害人
  (4)若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制作通知立案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送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5)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立案
  (6)仅限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7)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高检规则》3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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