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正文
2015年民法重点、难点辨析--特定物与种类物
发布时间:2010/1/15 8:28:3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特定物具有特殊的质量、构造、性能或者外部特点,这些特点使其能够与其他物区别开来。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独一无二性。特定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种类物是指具有某种物的共同属性,可以通过数量、度量、重量决定其共同属性之物。种类物是可替代之物,如大米、正在出售的汽车等。种类物一般是动产。 
  种类物特定化以后,成为特定物。 
  区分的意义: 
  (1)由于合同的性质,某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等。 
  (2)合同订立后,特定的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的,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对出卖人无法强制履行(事实不能);在交付前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对出卖人无法强制履行(法律不能)。对种类物,不存在强制实际履行的法律不能和事实不能。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