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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难点(二)
发布时间:2010/1/16 15:42:2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专题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第五节)
  一、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1、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仅依靠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这两个客观标准是不够的,还应考虑一些原则,使法律部门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主要有这样几方面:第一,粗细恰当。第二,多寡合适。第三,主题定类。第四,逻辑与实用兼顾。
  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1、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反映了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
  2、法律体系与法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
  3、意义。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1、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公法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私法包括民法、商法。社会法是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的主张,认为调整公共利益、混合利益的法为社会法,即有国家利益,也有私人、私人组织利益成分。
  2、当代中国主要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商法。(5)经济学。(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
  专题六:法的效力(第六节)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和法的效力范围
  1、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行为,必须服从。
  2、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对人的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和法的对事的效力。
  3、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新法优于旧法。
  二、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1、法对人的效力原则:(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2、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1)法对中国公民的效力:普遍适用;特别法指适用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或特定的领域;并不对所有中国人有效;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原则上仍受中国法保护,并负有遵守义务,与国外法律发生冲突时,本着及维护本国主权,有尊重他国主权的精神,根据有关国际法原则协商解决。如:刑法第10条和民法第143条。
  (2)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3)法对无国籍人的效力
  三、法的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注意:领土延伸的本国使馆、在外船舶和飞机。刑法第6条第二款。
  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一)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二)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三)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注意:1、从旧兼从新原则。刑法第12条。
  2、著作权法第59条。 [NextPage]

  专题七:法律关系(第七节)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
  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种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
  2、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在这里,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这表明,在每个公民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构成中,这两种能力可能是统一的,也可能是分离的。参见《民法通则》和《刑法》的规定。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
  1、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国家来保障。仅就法律权利的实现而言,国家通过法律的保障具体表现在:(1)通过明确规定行使权利的步骤和程序,使权利具有可操作性;(2)通过限制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的权力,建立"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制度来保障权利;(3)通过及时制裁侵权行为,督促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从而使权利得以实现。
  四、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
  1、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注意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结果。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1、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法律关系处在不断地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联系的终结。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两种复杂情况:(1)同一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专题八:法律责任(第八节)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1、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2、法律责任的种类:(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4)国家赔偿责任。(5)违宪责任。
  二、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1、归责,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归责的基本原则: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分别为:
  (1)责任法定原则。
  (2)公正原则。首先,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第三,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地区别对待。第四,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非依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效益原则。
  (4)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在设定及归结法律责任时考虑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以期真正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
  2、免责,也称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
  (2)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5条。
  三、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
  1、法律制裁。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法律制裁的种类:(1)刑事制裁。(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4)违宪制裁,注意:行使的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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