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概念
[考试大纲要求]
本部分考查的知识点有: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内容指导]
司法考试之行政主体,首先需要把握的是行政主体的概念。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听说的是行政机关、行政组织,以前行政法学采用的也是行政机关、行政组织的概念。但近几年,行政法学开始用行政主体概念取代了行政机关、行政组织的提法。为什么要取代呢?行政主体是抽象的概念,说行政主体,你可能不知道具体所指,说行政机关、行政组织很具体,大家都知其所指。其实,采用抽象的行政主体概念来取代具体的行政机关、行政组织的提法,是基于实践的需要。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表明用行政主体取代行政机关、行政组织的必要性。陕西勉县新铺乡工商所接到药店收购药材的人的举报,有药贩来推销药材——红参,收购药材的人怀疑其是假红参,因用舌尖尝一尝有麻舌的感觉,即向工商所举报。工商所将该药贩找来,将其所贩卖的药材扣押,要求其回去提供购进药材的合法证明,结果,药贩走后一去不复返。工商所将药材扣押一段时间后,见药贩不回,便将所扣押药材卖了,所得货款一半入账,一半几个干部私下就给分了。无巧不成书,恰巧赶上年底陕西勉县人大组织药品管理部门检查药品管理法的实施情况,发现市场上有假红参出售,寻根溯源,得知该药材为工商所所卖。鉴于工商所销售假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机关对工商所作出处罚: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工商所对处罚不服,以药品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收到该案件后,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该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此案是行政机关告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机关只能作被告,不能作原告,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要解释这个案件就必须引进行政主体。从法律上讲,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在大多数场合下,行政机关以行政职权的享有者的行政主体身份出现,实施行政行为,但也不排除行政机关在某些场合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如到商店购买办公用品、租借办公用房等。在本案中,工商所即是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的,因为它从事的是一种民事买卖活动,而药品管理机关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因为它运用的是行政职权——处罚权。作为民事买卖活动,要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管理,药品管理机关完全有权对工商所的民事买卖活动进行处理,而作为民事主体的工商所,也当然有权对处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如果从主体角度进行分析,勉县法院第二种意见显然是不成立的。也正是这一个案例,提醒我们在行政法当中对行政机关、行政组织的研究应当从行政主体的角度切入。那么,什么是行政主体呢?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法首要的问题是谁有资格进行管理,即有管理者的主体资格。对于行政主体的概念没有必要死记硬背,关键是要把握它的几个要素。这些要素是我们判断一个组织是不是行政主体的几个标准。
第一个要素是作为行政主体必须享有行政职权。一个组织是否行政主体,首先看它是否享有行政职权。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不是行政主体,因为它不享有行政职权。行政机关之所以成为行政主体,主要是因为它享有行政职权。既然能否作为行政主体关键是看是否有行政职权,行政主体也就不限于行政机关,某些社会组织如果法律、法规授予它行政职权,它也会因这种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地位。
前段时间,在北京掀起了一股告学校热,如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状告北京科技大学。案情是这样的,北京科技大学的一名学生在一次期末考试中作弊,被校方发现,因违反学校考试纪律,校方作出开除该学生的决定。但决定作出后,校方没有进一步采取行动,该学生仍然在学校念书,考试也参加,成绩也给,每学期还给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说,你已经被开除,所以不给毕业证书,不授予学位。学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随后不久,又发生北京大学博士生状告北京大学的事情。北京科技大学和北京大学都是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原因就在于它所作出的行为都是行使国家法律、法规授予它的行政职权,因而,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所以,我们判断一个组织是不是行政主体,首先看的不是它是否是行政机关,而是它是否享有行政职权。
第二个要素就是必须要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活动。在实际的行政活动中,由于行政机关、行政组织是非常庞大复杂的组织系统,到底谁具有主体资格,要看谁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比如说,县公安局是县政府的组成部门,县公安局内部又设有治安科、刑侦科、法制科,治安管理处罚一般是由治安科作出,但是如果对此处罚不服,应该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因为治安科是县公安局的内部组成机构,处罚是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县公安局虽然是县政府的组成机构,但县公安局在法律上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因而,不能以县政府作为被告,而应以县公安局作为被告。因此,面对层级隶属庞大、复杂的行政组织系统,我们要确定行政主体就必须看谁在法律上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谁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所谓以自己的名义,说句通俗话,就是作出一个决定,签你的名,盖你的章。从法律上讲,就是能够依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地作出一个决定。我不用向别人请示,也不用获得其他机关批准,可以独立作出。当然,这里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是指法律上具有这种行为能力,而不是事实上以谁的名义。
第三个要素是作为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实施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的组织。在实际行政活动中,经常有某些组织虽然在实施行政活动,但是最后责任并不由它承担。比如说治安联防队,它的职责是维持某一地方的社会治安,在履行这一职责的过程中,它虽然享有职权,实施活动,但最后不是由它来承担责任,而是由委托它行使职权的公安局,因为它与公安局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按照委托关系原理,受托者必须要以委托者的名义实施活动,最后的责任要由委托者承担。治安联防队尽管实施行政活动,但它却不是行政主体。以上就是我们要把握的3个要素,这3个要素也是我们判断一个组织是否行政主体的3个标准。如果我们作一简单的归纳,就是行政职权的享有者、行政活动的实施者、行政责任的承担者,三者合一,就是行政主体。 [NextPage]
在司法考试中,明确行政主体的概念有什么实际意义呢?实际意义有以下3个方面:一是判断谁是行为主体,与民事活动由单个个体所从事不同,行政活动是由一个庞大的组织在实施,因此经常要分析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二是判断行政行为的效力,合法有效的行为必须出自合法的主体;三是出于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在行政诉讼中,面对庞大复杂的行政组织系统,确定谁是一个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需要分析谁是该行为的主体,其基本规则应当是:谁主体,谁被告。 下面我们可以用行政主体概念和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机关作一些比较。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可以更丰富我们对行政主体概念的理解。 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至少有以下3点区别:
第一,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是行政机关,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比如说,国务院原来有一个行政机关叫电子工业振兴办,它是行政机关,但却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电子工业振兴办的成立涉及到若干行政机关:财政部要出钱,因为电子工业振兴需要资金的支持;国家科委要立项,因为没有科研上的重大突破,很难振兴电子工业;原来的电子工业部,现在的信息产业部要主抓。因此,单纯依靠哪一个部门,都无法振兴电子工业。为此,国务院专门成立了电子工业振兴办这样一个协调性机关,它并不具有对外可以行使的职权,只具有内部协调的功能。因而,它不是行政主体,或者说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第二,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前面我们讲过,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身份,即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在大多数场合下,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但也不排除行政机关可以从事民事买卖活动,如购买办公用品、租借办公用房等,在这种活动中,它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行政机关以不同的身份出现,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不同,应遵守不同的行为规则,必须区分这两种身份,行政法上所关注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
第三,在行政法上,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并不限于行政机关。前面所讲过的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大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它为什么能坐在行政诉讼的被告席上呢?因为它在行政法上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学校在编制管理上属于事业单位,并不是行政机关,但它可能与行政机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或者可能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类似的还有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它们虽然也不是行政机关,但并不排除它们可能成为行政主体。所以,在行政法上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并不限于行政机关。如北京媒体曾经炒作一个案件:阳光报业公司诉张家口邮政局。具体案情是,阳光报业公司经营邮发报刊的发行,违反河北省政府《邮政管理规定》中规定的邮发报刊由邮政局专营的规定。在多次劝阻未果的情况下,张家口邮政局对阳光报业公司作出处罚。阳光报业公司对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市县邮政局为国家公用企业,作为一个企业也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因为其在行政法上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本节考点是明确行政主体的概念及其明确的意义。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种类
[内容指导]
但是,行政主体毕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下面我们要从这种抽象的概念回到实际的行政组织以及实际的行政活动中,来看一看到底有哪些行政主体,这就是行政主体的种类。通常认为,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下面是关于行政主体的图示:
对于上表我们可作下述说明:行政主体可分为两类,即行政机关与法定授权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具体是指各级政府及政府序列中的各机关,如国务院及其部门等。在行政机关中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的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有下述几种:(1)企业;(2)事业组织;(3)社会团体;(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被授权的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1)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2)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3)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本身职能时,不享有行政职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对行政主体的认定,需要注意区别以下几个概念:一是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具体包括国务院二是授权与委托。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之所以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因为它们是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但并不排除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可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这就是法律、法规的授权。它们将因为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地位。如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所有2000元以下的罚款权,税务所因这种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授权与委托的区别在于:(1)职权来源不同,授权的情况下,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予,而委托的情况下,职权则来自于行政机关的委托决定或命令;(2)职权的性质不同,授权所获得的权力具有可以独立行使的性质,而委托所获得的职权不能独立行使;(3)责任承担不同,既然授权所获得的职权在性质上可以独立行使,则其行为的责任应由接受授权的组织承担,而委托所获得的职权不能独立行使,则其行为的责任就应当由委托者承担。正因为授权与委托有上述区别,所以其他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也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与行政机关一样也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责任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是相应行政行为的主体。三是所谓“以自己的名义”。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是判断一个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但我们所说的“以自己的名义”是指法律上具有这种能力,而不是形式上以自己的名义。授权实际上意味着赋予被授权的组织以这种能力,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委托关系中,受托者必须以委托者的名义,因而受托者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考点提示]
本节考点是行政主体的认定上需要注意的三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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