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丰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案情和王某的表现符合《刑法》关于适用缓刑的条件,拟对其适用缓刑。然而为了能够更加准确地适用缓刑,最大限度防止王某因错误适用缓刑而给社会带来二次危害,同时也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取得王某在适用缓刑上的社会认同度。丰台法院联合区司法局,决定对王某进行庭前社会调查。
王某居住地的方庄地区司法所为此分别走访了王某的家庭、居委会和所在单位,针对王某的个人状况、家庭和邻里关系、单位表现、社会交往等方面情况,作出了书面调查报告,并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判决。法官综合各方面情况,对案件进行了整体评估后,认为王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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