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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八
发布时间:2010/1/2 8:07:1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除另有规定的外,董事会成员为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但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董事会的决定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记录上签名。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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