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九
发布时间:2010/1/2 8:07:4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三)经理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招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主要职权是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四)监事会或监事
公司的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但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权对其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从公司各组织机构的职能看,公司的决策权一般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其执行权一般由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其监督权由监事会、监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