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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十
发布时间:2010/1/2 8:08:2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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