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单证员理论辅导:海运提单的填制(2)
发布时间:2010/12/11 18:47:0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 即启运港,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信用证只是笼统规定“CHINA MAIN PORTS”,则应填写实际装运港口的名称,如“Qingdao”。如来证同时列明几个装货港的,如“Xingang/Qinhuangdao/tangshan/”,提单只能填写其中一个实际装运的港口名称。
根据《UCP600》规定,如果提单没有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为装货港,则需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
6. 海运船名(Ocean Vessel)和航次(Voyage No.)
—— 填写实际载货船舶的名称和本次航行的航次。例如:FengQing V.102。没有航次的可以不填航次。
如果提单载有“预期船只”或类似的关于船名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明确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
7. 转运港(port of transshipment)
发生转运时,填写转运港口名称,必要时加注所在国家名称。
1)根据《UCP600》,提单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提单涵盖。
2)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银行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子船运输。
3)提单中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将被银行不予理会。
8. 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 即目的港,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2 除FOB价格条件外,卸货港不能填写笼统的名称,如“European main port”,必须列出具体的港口名称。如国际上有重名港口的,还应加注国别名称。
2 在转船情况下可以在卸货港名称之后加注转船港名称,如:“Rotterdam W/T at HongKong”,或在货名栏下方的空白处加注转船的说明:如有印就的转船港栏目,则直接填入转船港名称即可。
9. 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
—— 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如货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的话,该栏可以留白,也可以填写目的港名称。
10. 提单号码(B/L No.)
——提单上必须注明承运人及其代理人规定的提单编号,以便核查,否则提单无效。
11. 签发的提单份数(Nos.of Original Bs/L)
—— 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提货。正本提单的份数应按信用证的要求,在本栏目内用大写(如TWO,THREE等)注明。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相同,凭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各份失效。根据信用证规定填写,用英文大写注明,如“Two”或“THREE”等。
1)信用证规定的每一种单据须至少提交一份正本。
2)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的副本,提交正本或副本均可。
3)提单为唯一的正本提单,或如果以多份正本出具,提单中须表明全套正本的份数。
我们一般从货代处会得到三正三副的提单,根据信用证的要求交给银行。
例如:信用证条款如下:
FULL SET OF CLEAN “SHIPPED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WITH 2 NON-NEGOTIABLE COPIES
如果信用证要求全套的话,提单的份数栏目,一般填写三。
上面的例子中,只需提供三正两副给银行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