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报检员基础辅导:国内收货人登记(4)
发布时间:2010/12/12 17:35:5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收货人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登记申请的决定。
受理申请后,3个月内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收货人进行审核。审核分为文件和现场两部分。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
审核不合格的,签发《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不予登记通知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收货人方可重新提出登记申请。
(五)后续管理
1、有效期:
登记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要求续延的,收货人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
2、各地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已登记的收货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包括:
(1)核查登记收货人有无违反我国进口废物原料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为;
(2)抽查验证登记收货人是否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相应的加工利用企业;
(3)掌握登记收货人不合格货物退运情况;
(4)国家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3、已登记的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其进口废物原料设置3个月的加严检验期,以集装箱装运的实施100%掏箱检验:
(1)进口的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的;
(2)收货人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变更的;
(3)一年内首次发生进口废物原料环保项目检验不合格,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4、已登记的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其进口废物原料设置6个月的加严检验期,以集装箱装运的实施1000掏箱检验:
(1)在3个月加严期内或期满之后1年内再发生本节二、(五)3.中所列情况的;
(2)因检验检疫不合格需退运,不承担垫付处置环保不合格货物所需费用、不退运或弃货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5、已登记的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取消其登记资格。
(1)在6个月加严期内或期满之后1年内再发生本节二、(五)3.和二、(五)4.所列情况的;
(2)变造、伪造装运前检验证书的;
(3)经查实,收货人未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2次及以上的;
(4)经查实,对已退运的不合格废物变换口岸再次进口的;
(5)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6、被取消登记资格的收货人,自取消登记之日起两年后方可再次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