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根据企业信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分类,并结合产品的风险分级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的检验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企业、二类企业、三类企业、四类企业四种类别进行分类并实施监管。
对出口工业产品按照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级别进行分级。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分类评定以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1、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指南》,规范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
2、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指南》,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定工作规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比准后实施。
3、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企业信用情况
(2)企业生产条件
(3)企业检测能力
(4)企业人员素质
(5)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
(6)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
(7)企业产品追溯能力
(8)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9)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
四、企业分类
1、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为以下四种类别:
(1)综合评定结果优秀的为一类企业
(2)综合评定结果良好的为二类企业;
(3)综合评定结果一般的为三类企业;
(4)综合评定结果差的为四类企业。
2、综合评定
(1)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组成评定工作组,负责出口企业分类的综合评定工作。
(2)评定为一类、四类企业的综合评定结果需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
(3)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出口生产企业按照三类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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