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报检员基础辅导:强制性产品认证(4)
发布时间:2010/12/12 17:44:3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按照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其颁发认证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场)实施跟踪检查。
2、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
(2)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4)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3、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2)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
(3)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4、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2)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5、申请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对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认证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投诉、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