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监理工程师考试之施工合同管理2
发布时间:2010/12/14 13:12:2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虽然发包人和承包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属于当事人自主的市场行为,但建筑工程涉及国家和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实现,与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密切相关,因此必须符合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对建设活动的监督,主要从质量和安全的角度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主要有以下职责:
1.颁布规章
依据国家的法律颁布相应的规章,规范建筑市场有关各方的行为。包括推行合同范本制度。
2.批准工程项目的建设
工程项目的建设,发包人必须履行工程项目报建手续,获取施工许可证,以及取得规划许可和土地使用权的许可。建设项目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
(1)对招标申请报送材料进行审查;
(2)对中标结果和合同的备案审查;
(3)对工程开工前报送的发包人指定的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和承包人指定的项目经理的备案材料审查;
(4)竣工验收程序和鉴定报告的备案审查;
(5)竣工的工程资料备案等。
所谓备案是指这些活动由合同当事人在行政法规要求的条件下自主进行,并将报告或资料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则当事人的行为有效,将其资料存档。
如果发现有问题,则要求当事人予以改正。因此备案不同于批准,当事人享有更多的自主权。[NextPage] (二)质量监督机构对合同履行的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监督工程质量的中介组织。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后,领取开工证之前,发包人应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质量监督机构对合同履行的工作的监督,分为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和对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监督两个方面。
1.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
1)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2)基本建设程序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审查;以及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工程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了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4)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2)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
1)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的任务相符;
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3)现场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4)制订监理规划,并按照监理规划进行监理;
5)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6)对现场发现的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3)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中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5)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2.对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的监督
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地基基础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构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
4)抽查基础砌体、混凝土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2)主体结构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抽查情况和检测;
4)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3)竣工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有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2)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4)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5)工程观感质量。
3.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行监督。
(三)金融机构对施工合同的管理
金融机构对施工合同的管理,是通过对信贷管理,结算管理,当事人的帐户管理进行的。金融机构还有义务协助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合同范本,订立合同时应注意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需明确说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