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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武汉理工大学GCT分数线及复试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19 13:59:2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做好2010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0〕33号)和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经我校招生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现将我校2010年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学位第二阶段考试和复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复试工作要坚持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工作细致。力求准确、真实地衡量每一位考生的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择优录取创造条件,确保我校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生源质量。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2010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复试工作,成立校复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严新平 
  副组长:张怀民 
  成 员:范世东、童泽望、方力、史卫国 
  各学院(所)须成立以院长或主管副院长为组长、院党委纪检委员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检查、监督复试工作;并根据专业(领域)特点和需要成立若干复试工作小组,每个复试工作小组的专业教师组成不得少于3人(须至少聘请一名有经验的企业专家参与)。 
  三、复试条件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2010年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复试线为: 
  1.有学位人员 
  2010年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有学位人员复试线为:GCT成绩总分不低于186分(百分位30%以上)。 
  2.无学位人员 
  录取无学位人员比例严格控制在录取总人数的10%以内(矿业工程、工业设计工程、交通运输工程为20%),参加复试人数为控制人数的120%。无学位人员实际录取分数根据比例限额向上调整。 
  3. 持2009年GCT有效成绩的考生其中GCT成绩百分位须控制在2009年成绩的30%以上,持2009年GCT有效成绩的考生中无学位人员原则不予录取。 
  四、第二阶段考试 
  参加复试的考生必须先参加学校组织的第二阶段考试。 
  考试科目 
  工程硕士:专业基础课 
  考试方式 
  笔试。由各学院组织。 
  五、要求和程序 
  所有考生均须到学校参加二阶段考试和复试,具体安排如下: 
  1.通知 
  根据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确定的分数线,所有考生的名单由研究生院(筹)统一下发到各学院(所),由各学院(所)负责通知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研究生院(筹)将不再向考生发放考试通知书。 
  2.资格审查 
  所有参加的考生首先到研究生院(筹)进行资格审查(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并在《资格审查承诺书》上签字方为有效。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凭《资格审查合格通知单》到各学院(所)参加考试,否则无效,将不予录取。资格审查需出示以下材料: 
  身份证、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证原件(审查后退还) 
  《2010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现场报名时网上打印)、《武汉理工大学2010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第二阶段考试的考生情况登记表》(此表限工程硕士填) 
  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复印件(由学校留存) 
  考生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诚信负责。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将取消复试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1)资格审查及考试时间、地点 
  (2) 时间: 2010年12月18日——19日两天完成。 
  (3) 凡参加考试的考生,请首先到研究生院(筹)专业学位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已通过了资格审查考生到学院(所)参加第二阶段考试和复试。 
  3.复试内容、方式 
  复试内容:重点对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基本素质、培养潜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具体考核形式由各招生学院(所)自定。 
  4.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收费标准参照《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报名考试工作的通知》,专业课复试按每科100元收取,工程硕士每人200元。考生在研究生院(筹)进行资格审查时,由计财处统一收取。考生凭缴费收据和《资格审查合格通知单》到学院(所)参加第二阶段考试和复试。 
  六、注意事项 
  1. 各学院(所)应高度重视第二阶段考试和复试工作,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必须及时通知到每位参加考试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规定的方式完成。若学院(所)未能通知到考生致使考生没能参加考试,后果由各学院(所)自负。 
  2. 请各学院(所)根据要求制定本学院(所)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复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复试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复试时间、方式等),并于2010年12月15日前报研究生院(筹)专业学位办公室备案。考试期间研究生院(筹)将随时检查。 
  3. 考试结果须在复试结束后三天内上报研究生院(筹)专业学位科,以便做好录取工作。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成绩影响录取工作,后果由各学院(所)自负。 
  4. 复试必须有完整、规范的复试记录,所有的复试原始资料不得更改并须妥善保存、认真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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