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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考点精讲(1)
发布时间:2010/12/20 11:41:2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法学基础知识

  【考点复习】法的渊源
  1.制定法又称成文法,系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判例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3.习惯法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4.学说是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

  【考点复习】经济法的概念、地位和基本制度

调整对象

主要是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特征

(1)经济性。(2)社会本位性。(3)规制性。(4)综合性。

地位

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法律关系

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基本制度

包括市场规制法制度和宏观调控法制度两大类


  【考点复习】法人制度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2)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考点复习】代理制度
  1.代理是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2.代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代理只能适用于民事行为。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种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

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

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直接代理制度。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间接代理。

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

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为概括代理,又称一般代理

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为限定代理,又称特别代理

  4.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

一般原因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特别原因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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