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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考点精讲(7)
发布时间:2010/12/20 11:57:5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考点复习】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1.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

210万美元以下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1200万美元以上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考点复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2.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3.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资经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4.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为:①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③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④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200万美元。
  5.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低于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6.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中外合营者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8.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章程的修改;(2)企业的中止、解散;(3)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4)企业的合并、分立。

  【考点复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合作的基础是合作企业合同。合作企业可以采取两种组织形式,基于合作双方的意思组成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
  2.外国合作者在利润分成中先行回收投资。即在合作期的前期,中国合作者减少其应分得的利润,扩大外国合作者利润分成的比例,使其资本回收;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3.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采取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考点复习】外资企业法
  1.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是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3.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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