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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考点精讲(20)
发布时间:2010/12/20 13:03:0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票据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原则
  1.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2.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项目,适用出票地所在国的法律。
  3.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4.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5.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考点复习】票据的基础关系
  1.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的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但是,如果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可进行抗辩。
  
  【考点复习】票据行为的种类

主票据行为

是制作票据的原始行为,是各种票据所共有的。主票据行为仅指出票行为(也称开票行为),出票包括签发票据与交付票据两个行为。

从票据行为

(1)背书。

(2)提示。提示是持票人为了取得票款而向付款人出示票据、主张请求权的票据行为。提示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都应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

(3)承兑。票据承兑仅产生于汇票关系中,本票和支票不存在承兑行为。

(4)付款。

(5)退票。退票又称拒付,是指持票人进行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时,遭到拒绝的一种票据行为。如付款人避而不见、破产或死亡,使付款和承兑不能实现,也视为退票。

(6)追索。

(7)保证。

  【考点复习】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的债权人依法要求票据的债务人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2.追索权
  一般情况下,权利主体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追索权:
  (1)当票据签发后,在法定时限内,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时,持票人可依法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2)票据已经到期,在法定时限内,持票人向票据付款人或承兑人作付款提示,遭其拒绝时,持票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权。
  (3)票据虽未到期,但持票人得知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已经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实质上已无款可付,持票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后,可依法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4)当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时,持票人也可以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考点复习】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对价。如果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考点复习】票据补救
  1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复习】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伪造,包括伪造票据本身和伪造票据上的签名。伪造的签名或伪造的票据都是无效的。票据的伪造者由于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无需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票据变造,是指无权而擅自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即改变签名以外的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变造的前提是该票据在变造前须为形式上有效的票据,而在变造后仍须为形式上有效的票据。票据上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票据上如有伪造、变造签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考点复习】汇票的主票据行为
  1.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2.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1)见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见票后定期付款。上述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考点复习】背书
  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汇票以背书方式转让的,其背书应当连续。
  4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6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8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9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10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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