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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考点精讲(24)
发布时间:2010/12/20 13:09:0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考点复习】保证的种类
  1.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1)一般保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出现以下情况时,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复习】保证的设立
  1.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某些组织不得担当保证人,或者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担当保证人。这些组织包括:
  (1)国家机关。在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时,如果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保证人。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如果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其法人的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考点复习】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方式
  代为履行。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代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
  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并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由保证人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责任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责任期限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复习】定金
  1.定金主要有以下种类:
  立约定金
  在合同成立前支付的担保订立合同的定金。
  成约定金
  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定金未交付,合同不成立。
  证约定金
  作为合同成立证明的定金。定金的交付对合同的成立仅起证明作用。
  违约定金
  作为合同不履行时的预定赔偿金的定金。其充分体现了定金的担保作用。
  解约定金
  以接受定金制裁为条件而获得解约权的定金。当事人解除合同时,应按定金罚则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应以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为限,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无论是收回、抵作价款还是双倍返还,均不计算利息。

  【考点复习】合同的变更
  1.合同的变更有协议变更和依法变更两种。
  (1)协议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原合同的内容所做的修改。
  (2)依法变更是指当出现某些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
  2.在合同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就推定为合同未变更,当事人仍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考点复习】合同权利的转让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考点复习】合同义务的转让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考点复习】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1.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上述有关债权人和债务人转让的有关规定。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考点复习】合同的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考点复习】合同的解除
  1.合同的解除有两种形式:
  (1)协议解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后,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关系。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商品房买卖为3个月)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合同履行后,对方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担保的,中止合同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考点复习】合同债务的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考点复习】标的物的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考点复习】违约责任的方式
  1.支付价款
  2.继续履行合同
  3.对标的物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和降价
  4.赔偿损失

  5.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考点复习】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自行协商解决。
  2.调解。
  3.仲裁。
  (1)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生效的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裁决。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人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人民法院对所有涉外合同争议案件都享有管辖权。我国审理涉外合同纠纷的一审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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