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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考点精讲(25)
发布时间:2010/12/20 13:13:0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考点复习】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标的物的规定。
  2.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允许当事人约定所有权的保留条款。
  3.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4.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考点复习】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关于履行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①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②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考点复习】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考点复习】买卖合同的解除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
  (1)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2)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3)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考点复习】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的权利

1.费用请求权。2.报酬请求权。3.风险损失赔偿请求权。

受托人的义务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2.诚信义务。3.注意义务。4.报告义务。5.保密义务。6.转交财产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

主要包括请求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指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要求受托人诚信勤勉地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主要包括支付费用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和赔偿受托人风险损失的义务。

  
  【考点复习】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借款人的权利

主要有: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取得借款的权利;借款期限届满申请展期的权利等。

借款人的义务

1.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2.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人应按照以下规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1)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2)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贷款人的权利

主要有:要求对方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和返还贷款的权利;要求对方提供贷款担保和财务真实状况的权利等。贷款人的权利可以参考借款人的义务。

贷款人的义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义务。如果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则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借款人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2)借款人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支付利息。

 【考点复习】租赁合同
  1.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售租赁物的行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同买受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自买卖成交后继续生效,即买卖不破除租赁。
  2.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1)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续定的租赁期限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的权利

收取租金、到期收回租赁物等。

出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有义务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的权利

取得租赁物使用收益、优先购买租赁物等

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对出租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义务。
3.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租金支付方式,在协商不成或按照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时,采用下列支付方式:
(1)合同的租赁期间在1年以内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
(2)合同的租赁期间在1年以上的,在租赁期间每满1年时交付一次。若剩余的期间不足1年的,则在租赁期届满之日时支付。

  
  【考点复习】建设工程合同
  1.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5.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筑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于需要采取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对不适于招标投标的才可以直接发包。
  6.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考点复习】其他合同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在权利转移之前撤销。同时,在这类合同关系中,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
  2.融资租赁合同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如因租赁物本身具有质量问题而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由出卖人(供货商)和承租人承担。
  3.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经定作人同意,同时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此时也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4.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货运合同如由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6.技术合同包括四类,即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7.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8.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9.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居间人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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