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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考点精讲(29)
发布时间:2010/12/20 13:21:3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考点复习】个人所得税减税免税
  批准可以减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免税
  1.省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考点复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考点复习】房产税法
  1.房产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2.房产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
  3.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5.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6.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其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房产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其计税依据是房产的租金收入。
  7.房产税的税率。
  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一种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另一种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考点复习】税收征收管理机关
  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路、保险总公司、各银行及其金融企业的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及外籍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税。
  地方税务局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各种行为税类等。
  地方财政局
  耕地占用税;契税。
  海关
  关税
  【考点复习】税款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
  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时,可多退少补。
  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适用。
  查定征收
  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率征收。
  主要对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单位适用。
  查验征收
  由税务机关派员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凭证运销的方式。
  主要对零星、分散的高税率工业产品适用。
  定期定额征收
  先由纳税人自报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款,再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定一定时期的税款征收率或征收额,实行增值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并征收。
  主要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难以准确计算的小型纳税人适用。
  其他
  如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邮寄申报纳税等。
  【考点复习】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
  (1)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是: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②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③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④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分两种: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考点复习】税款征收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1)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2)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的;(3)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的;(4)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考点复习】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
  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税款的补缴是指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补缴。超过3年以后则不可再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
  3.税款的追征是指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失误而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追征税款。
  (1)税务机关应追征税款,还应追征滞纳金。追征的时间一般是3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5年。
  (2)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考点复习】税款征收的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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