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监理工程师考试之建设工程招标管理(1)
发布时间:2010/12/21 15:54:1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第一节 建设工程招标制度概述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
建筑产品也是商品,工程项目的建设以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实施单位,是运用竞争机制来体现价值规律的科学管理模式。属于要约和承诺特殊表现形式的招标与投标是合同的形成过程,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招标投标制是实现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二、政府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督
(一)依法核查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的建设项目
必须招标的范围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国家投资、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其他法律法规: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为了防止将应该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即使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也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委托工作任务。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4)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5)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
(6)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7)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8)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NextPage] (二) 招标备案
1、前期准备应满足的要求
(1)建设工程已批准立项;
(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了报建手续,并取得批准;
(3)建设资金能满足建设工程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资金到位率;
(4)建设用地已依法取得,并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技术资料能满足招标投标的要求;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对招标人的招标能力要求
(1)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
(2)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3)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利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属于招标单位自主的市场行为,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若招标人不具备上述招标能力要求,则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3、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
(3)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对专家库的要求包括:
1)专家人选。应是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人员。
2)专业范围。专家的专业特长应能涵盖本待业或专业招标所需各个方面。
3)人员数量应能满足建立库的要求。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前,持有关资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NextPage] (三)、对招标有关文件的核查备案
政府主管部门核查的主要内容为:
1、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的核查
(1)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2、对招标文件的核查(内容)
(1)招标文件的组成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能使投标人明确承包工作范围和责任.并能够合理预见风险编制投标文件。
(2)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时,承包工作范围的合同界限是否合理。
(3)招标文件是否有限制公平竞争的条件。在文件中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主要核查是否有针对外地区或外系统设立的不公正评标条件。
(四)、对投标活动的监督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五)、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分为:①判定招标无效,责令改正后重新招标;②对单位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③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金;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概念招标人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凡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招标条件的法人或组织不受地域和行业限制均可申请投标。招标人向预先选择的若干家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招标条件的法人或组织发出邀请函,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邀请对象的数目以5—7家为宜,但不应少于3家。
优点招标人可以在较广的范围内选择中标人,投标竞争激烈,有利于将工程项目的建设交予可靠的中标人实施并取得有竞争性的报价。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和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节约招标费用和节省时间;由于对投标人以往的业绩和履约能力比较了解,减小了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违约的风险。
缺点由于申请投标人较多,一般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而且评标的工作量也较大,所需招标时间长、费用高。由于邀请范围较小选择面窄,可能排斥了某些的技术或报价上有竞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竞争激烈程度相对较差。 四、招标程序(掌握)
按照招标人和投标人参与程度,可将招标过程划分成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和决标成交阶段。
(一)招标准备阶段主要工作
该阶段的工作由招标人单独完成,投标人不参与。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选择招标方式
(1)根据工程特点和招标人的管理能力确定发包范围;
(2)依据工程建设总进度计划确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次数和每次招标的工作内容;
(3)按照每次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选择合同的计价方式;
(4)依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合同类型等因素的影响程度,最终确定招标方式。
2、办理招标备案
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招标手续。招标备案文件应说明下列内容:
招标工作范围;招标方式;计划工期;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自行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
3、编制招标有关文件——招标广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资格预审和评标办法
(二)招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公开招标时,从发布招标公告开始,邀请招标则从发出投标邀请函开始,到投标截止日期为止的期间称为招标投标阶段。
1、发布招标广告
2、资格预审
(1)资格预审的目的。
一是保证参与投标的法人或组织在资质和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完成招标工作的要求;
二是通过评审优选出综合实力较强的一批申请投标人,再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以减小评标的工作量。 [NextPage] (2)资格预审程序
1)招标人依据项目的特点编写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分为资格预审须知和资格预审表两大部分。
2)资格预审表是以应答方式给出的调查文件。所有申请参加投标竞争的潜在投标人都可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由其按要求填报后作为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
3)招标人依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发包工作性质划分评审的几大方面,如资质条件、人员能力、设备和技术能力、财务状况、工程经验、企业信誉等.并分别给予不同权重。
4)资格预审合格的条件。首先投标人必需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其次评定分必须在预先确定的最低分数线以上。
目前采用的合格标准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限制合格者数量,以便减小评标的工作量(如5家),招标人按得分高低次序向预定数量的投标人发出邀请招标函并请他予以确认,如果某1家放弃投标则由下1家递补维持预定数量;
另一种是不限制合格者数量,凡满足80%以上分的潜在投标人均视为合格,保证投标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3)投标人必须满足的基本资格条件
资格预审须知中明确列出投标人必需满足的最基本条件,可分为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两类。
1)必要合格条件通常包括法人地位、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分包计划等具体要求。是潜在投标人应满足的最低标准。
2)附加合格条件视招标项目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有特殊要求决定有无。普通工程项目可不设置附加合格条件,对于大型复杂项目,则应设置此类条件。招标人可以针对工程所需的特别措施或工艺的专长;
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环境保护方针和保证体系;同类工程施工经历:项目经理资质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等方面设立附加合格条件。
3、招标文件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它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报价的依据,因此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通常分为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几大部分内容。
4、现场考察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自费进行现场考察。设置此程序的目的,一方面让投标人了解工程项目的现场情况、自然条件、施工条件以及周围环境条件,以便于编制投标书;另一方面也是要求投标人通过自己的实地考察确定投标的原则和策略,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推卸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5、解答投标人的质疑
对任何一位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质疑,招标人应及时给予书面解答并发送给每一位投标人,保证招标的公开和公平,但不必说明问题的来源。回答函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书面解答的问题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不一致,以函件的解答为准。 (三)决标成交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从开标日到签订合同这一期间称为决标成交阶段,是对各投标书进行评审比较,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1、开标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均应举行开标会议。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标人主持开标会议,所有投标人均应参加,并邀请项目建设有关部门代表出席。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所有在投标致函中提出的附加条件、补充声明、优惠条件、替代方案等均应宣读,如果有标底也应公布。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后,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更改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也不允许再增加优惠条件。投标书经启封后不得再更改招标文件中说明的评标、定标办法。
在开标时,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2.评标
(1)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评标工作程序。
大型工程项目的评标通常分成初评和详评两个阶段进行。
1)初评。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审查各投标书是否为响应性投标,确定投标书的有效性。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响应的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两类。未作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包括:
(i)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i)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iii)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
(iv)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v)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vi)投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vii)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所有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都属于初评阶段应该淘汰的投标书。
对于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指投标文件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对招标文件的响应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仍属于有效投标书。
属于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书,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商务标中出现以下情况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中的错误加以修正后请该标书的投标授权人予以签字确认,作为详评比较的依据。如果投标人拒绝签字,则按投标人违约对待,不仅投标无效,而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修正错误的原则是:投标文体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明显错误的除外。
2)详评。对各标书实施方案和计划进行实质性评价与比较。评审时不应再采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考虑因素以外的任何条件作为标准。设有标底的,评标时应参考标底。
详评通常分为两个步骤进行。首先对各投标书进行技术和商务方面的审查,评定其合理性;其次,在对标书审查的基础上,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规则量化比较各投标书的优劣,并编写评标报告。
由于工程项目的规模不同、各类招标的标的不同,评审方法可以分为定性评审和定量评审两大类。中小型项目可以采用定性比较的专家评议法。大型工程应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评标价法”对投标书进行科学的量化比较。
综合评分法是指将评审内容分类后分别赋予不同权重,评标委员依据评分标准对各类内容细分的小项进行相应的打分,最后计算的累计分值反映投标人的综合水平,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书为最优。
评标价法是指评审过程中以该标书的报价为基础,将报价之外需要评定的要素按预先规定的折算办法换算为货币价值.根据对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在投标报价上增加或扣减一定金额,最终构成评标价格。因此“评标价”既不是投标价也不是中标价,只是用价格指标作为评审标书优劣的衡量方法,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书为最优。定标签订合同时,仍以报价作为中标的合同价。
(3)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经过对各投标书评审后向招标人提出的结论性报告,作为定标的主要依据。评标报告应包括评标情况说明;对各个合格投标书的评价;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等内容。如果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出现这种情况后,招标人应认真分析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以及招标过程,对招标工作范围或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后重新进行招标。
3.定标
(1)定标程序。
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应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发出后的30天内,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做实质性修改。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15天内,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定标原则。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