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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案例考试重点提示资料(2)
发布时间:2010/12/21 16:47:4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第二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考核点二1)
  1、主要参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四条至第三十条,以及"合同管理"教材第四章第二节(双方权利)、第三节(双方义务、责任)。这部分合同条款较多(27条)。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监理方的义务、权利、责任
  委托人的义务、权利、责任通过工程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合同对双方义务、权利、责任的规定。
  为便于学习掌握,可将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及教材有关内容归纳如下。
  [监理方](1)义务:①派驻足够人员,报告组织机构、监理规划;②完成合同约定(专用条约)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按约定期报告;③认真、勤奋工作,提供相应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④保密;⑤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物品,用毕移交;⑥负责合同协调;⑦不参与与委托人利益冲突的活动;⑧不接受合同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
  (2)权利:①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②对质量、工期、费用的监督控制权(组织设计、材料及施工质量检验权,工程款审核确认权);③与有关单位组织协调主持权,重要事项报告委托人;④施工合同双方对对方的意见要求通过监理,研究、协商确定,以及调解争议(19);⑤指令权(开工、督停、复工要变更)(征得委托人同意);⑥选择总承包人建议权,对分包人的认可权;⑦审核索赔;⑧获得酬金;⑨终止合同对监理合同的权利
  (①~⑦为对业务的权利)。
  (3)责任:①责任期即合同有效期;②履行责任期内约定的义务,因过失使委托人受到损失应赔偿,累计总额≯监理报酬总额(税金之外);③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质量及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对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对违反第5条(即上述义务③)应承担赔偿责任;④向委托人索赔不成立时,由此引起委托人的费用,应给予补偿。
  [委托方](1)义务:①支付监理预付款;②协调外部关系,如委托监理方则应付酬;③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监理书面要求做出书面决定;④提供-信息(工程资料)物质(用房、通讯、其他)人员(如有需要,合同中约定)。
  (2)权利:①授予监理权限,对总监认可权;②选定工程承包人及订立合同;③对工程设计的要求认定权,设计变更审批权;④监督控制监理方履行合同-人员监控(更换、职责履行、不法行为损失赔偿)履行合同监控;⑤审查监理工作月报及专项报告。
  (3)责任:①履行监理委托合同,违约承担责任;②非监理方原因使监理方因业务工作受损失,可予补偿;③委托人索赔不成立时,应补偿因之引起的监理方有关费用支出。
  对以上内容,主要要求领会实质,能清晰划清责任、权利、义务的归属。
  资格预审方法--①应满足的必要条件: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对于联合体投标应以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财务状况(开户银行资信证明)、流动资金、分包计划、履约情况。
  附加条件:视工程需要而定。
  ②加权打分量化审查(案例35,实际考题会简化):给出评价项目,评分标准(标准应统一,2003年题涉及),各项权重。
  综合评分=∑各项得分×各项权重
  (3)开标的组织。
  (4)评标的组织。
  (5)评标方法:①综合(加标)评分法有标底评标、无标底评标(2000年考题六)
  ②评标价方法:注意"评标价"只用于评标比较,报价优劣,不作为合同价的基础。
  施工合同的订立(考核点二4)
  1本考核点内容主要参考《合同法》第二章、第三章以及"合同管理"教材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和第三章有关内容。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形式原则,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要求是"不要式"原则,但建设工程合同通常规定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法。
  (3)合同的成立,要约与承诺。
  (4)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的生效(生效的条件、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生效(2003年考题二)。
  (6)无效合同及其确认。
  合同无效的情况:①以欺诈手段订立;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法规。
  (7)合同的终止及争议解决("合同管理"教材第二章第七节;2003年考题二)。
  注意"仲裁"和"诉讼"在合同中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五)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考核点二5)
  1、  本考核点涉及内容极为广泛,也是本章难点。它既涉及施工中质量、进度、投资监督控制的合同管理(检验、支付、工程延期),也涉及工程变更、索赔,还会涉及到合同各方的义务、权利、责任以及风险的分担等问题。对这种部分主要应掌握《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3~11各条),并参考"合同管理"教材第六章第四节,以及《监理规范》第5条、第6条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对材料、设备及施工质量的控制与监督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四及七有关条款)。
  (2)隐蔽工程检验与重新检验的处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四、第17、18章;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2003年考题)。
  (3)施工进度的控制、暂停施工、工期延长的处理与确认、提前峻工的要求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三、11~13)。
  (4)工程计量及工程款的支付管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六、第23~26条),竣工结算(《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九、第32~33条)。
  (5)工程变更的管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八、第29~31条;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
  (6)索赔管理(在本章单列为考核点二7)(《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十、第36条)。
  (7)施工环境的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
  (8)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管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9条;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
  (9)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教材第二章第七节)。
  (10)分包的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三节)。 [NextPage]   3、以上各项涉及的内容与其他相关教材(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等教材)均有一定联系,在其他相关教材中也有体现。但也互有区别。合同管理教材有关这些方面的内容,主要是从合同管理角度进行介绍。主要涉及到上述各项业务的管理操作程序、责权划分、时限要求等。而"三控制"教材则进一步解决处理上的具体化、数量化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合同管理方面主要应掌握:
  ①操作程序化--处理各项业务(如工程延期、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等)都要按一定的规定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也就是体现在操作上、处理上的"程序有效性",按规定程序操作才有效。
  ②时限有效性--在执行任何程序中,都有一定的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执行有效,超过规定的时限就无效,或得到相反的结果。
  ③书面的有效性--监理工程师一切指令、要求以及承包人的要求、申请等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表达才有效,如紧急情况来不及,也可以口头的方式提出,但必须在一定时限内进行书面确认。
  4、执行合同中的有关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和时限。
  (1)时限为7天的工作程序。
  ①申请延期开工的程序:
  当承包方拟提示延期开工的要求时--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书面提出,工程师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书面答复,过时限不答复即为承认其要求。
  若因发包人原因要求延期开工--工程师书面通知。造成的承包方损失,发包人赔偿。
  ②支付预付款的时限及程序:
  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限--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
  超过时限不付,承包方在规定预付款时间7天后要求支付。
  发包方如仍不支付--承包方在7天后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责任。
  ③工程量计量程序:
  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工程师收到后7天内核实计量--超过7天不核实计量,自第8天起以承包方计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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