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报检员基础辅导:直通放行的规定(2)
发布时间:2010/12/22 20:02:4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申请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在《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内,但下列情况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重要考点)
1、散装货物
2、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3、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
4、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5、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情况
货物选择直通放行方式的,企业在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时,应申请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报检单上注明“直通放行”字样。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并对货物集装箱加施封识后,直接签发通关单,在通关单备注栏注明出境口岸、集装箱号、封识号,同时向海关发送通关单电子数据。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到达口岸的直通放行货物实施随机查验,发现封识丢失、损坏、封识号有误或箱体破损等异常情况,要进一步核查,并将情况及时反馈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需更改通关单的,报检人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更改手续并领取新的通关单,同时交还原通关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产地领取更改后的通关单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更改后的电子放行信息发放通关单,并收回原通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