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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报检员基础辅导:直通放行的规定(3)
发布时间:2010/12/22 20:03:1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申请进口直通放行货物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重要考点)
  1、未列入《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
  2、来自非疫区(含动植物疫区和传染病疫区)
  3、用原集装箱直接运输至目的地
  4、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须在口岸进行查验或处理的范围
  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检疫处理或技术处理方法的,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实施销毁或退货处理。
  五、淘汰机制(重要考点)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直通放行企业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填写《停止直通放行通知单》,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同意后,停止其进出口直通放行,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1、企业资质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直通放行有关规定条件的
  2、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理赔,造成恶劣影响的
  3、直通放行后擅自损毁封识、调换货物、更换批次或更换包装的
  4、非直通放行货物经口岸查验有货证不符的
  5、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停止直通放行的企业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直通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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