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报检员基础辅导: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1)
发布时间:2010/12/22 20:05:3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一)检疫审批
《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检疫审批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他审批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从国外引进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在中国境内运输过境动物的要求进行检疫审批。
(二)检疫审批范围及主管部门
1、检验检疫机关审批范围
(1)动物检疫审批
包括:活动物、食用性动物产品、非食用性动物产品
无须检疫审批的动物产品,参见教材46页。
(2)植物检疫审批
包括: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薯类、饲料类、植物栽培介质
无须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参见教材47页。
(3)特许审批
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4)过境动物检疫审批
过境动物
2、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
非禁止进境的种子、苗木的检疫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