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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报检员基础辅导: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2)
发布时间:2010/12/22 20:06:0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一)检疫审批申请时限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除了携带或邮寄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外,对其他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货物,输入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相关检疫许可证单后方可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并安排装运进口。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同时,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检验检疫机构对责任人可处5 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及审核
  1.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2.申请人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先通过网上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
  3.受理机构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文书。
  4.受理申请后,进行具体审查,必要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审查合格后,将初审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
  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进行复审,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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