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报检员基础辅导: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4)
发布时间:2010/12/22 20:06:5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1、适用范围(重点)
适用于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植物繁殖材料(包括贸易、生产、来料加T、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自用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
2、审批要求(重点)
(1)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
(2)对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申请人应向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
对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带有的栽培介质,申请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的,须办理特许审批。
3、检疫监督管理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引种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隔离检疫圃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