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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报检员基础辅导: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5)
发布时间:2010/12/22 20:07:2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1、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境的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栽培介质。
  2、审批程序
  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
  (2)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四个月,且未经使用;
  (3)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3、申请栽培介质审批应提交的资料
  4、监督管理
  (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我国输出贸易性栽培介质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2)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持检疫审批单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和发票等证单。检疫证书上必须注明栽培介质经检疫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3)带有栽培介质的进境参展植物在参展期间由参展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监管;展览结束后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应按有关贸易性进境栽培介质检疫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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