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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模拟习题(25)
发布时间:2010/12/24 20:03:0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赵六、何七和陈八合伙出资设立一家铝材加工厂,由何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经营期间,何七因个人急需现金,未经赵六和陈八同意,便以自己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老姜借款5万元。赵六和陈八得知后不同意何七的行为。对此正确的看法有(  )
  A.由于何七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将其财产份额中的一部分出质,故其出质行为可以作为退伙处理
  B.由于何七擅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因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何七是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其行为无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D.何七出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通知赵六、陈八,但无需他俩同意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4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12月13日,甲向乙购进一批水泥,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乙所在A市。2004年2月10日乙为甲代办托运将水泥运往该市。在运输过程中,2月12日由于遇到大雪和冰雹,火车在运输途中出轨,水泥大部分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
  A.甲承担
  B.乙承担
  C.甲分担1/4,乙分担3/4
  D.甲与丙各分担一半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代办托运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但本题已经告知在A市履行,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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