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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精讲:大型补偿贸易货物进出境报关程序
发布时间:2010/12/27 19:23:4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一、申报。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下的料、件、设备进口和加工装配成品或补偿产品出口时,经营单位(外贸公司,或工贸公司,或生产单位)或其代理人分别持由主管海关核发的《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向,入、出境地海关申报。申报时,须交验下列单证:
  (1)注有“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字样的绿色《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注:专用报关单与普通报关单所要填列的内容完全一样,一式四份(注:补偿贸易产品出口时,还需递交一张黄色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便凭单办理退还国内产品税);
  (2)发票、装箱单;
  (3)《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其中,补偿贸易项下进口的料、件、设备和补偿出口的商品属于国家规定须领取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须提交《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的料、件和生产所需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不包括小轿车、面包车),工具及厂房装修材料和自用燃料,以及出口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规定不许搞的18种商品外),可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4)《出口收汇核销单》(仅用于出口)。
  二、海关查验放行。海关对经营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单位交验的上述单证进行审核并查验货物,如符合进(出)境要求的,由海关在进(出)口专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予以放行(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加工装配项下进口料、件取样,并派员或指定有关人员押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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