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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外贸跟单员基础知识重点内容精讲(57)
发布时间:2010/12/30 19:39:5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国际贸易合同
  1.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合同的形式
  在国际贸易中,订立合同的形主要有两种:一是书面形式;二是口头形式;三是行动。
  (2)合同的内容
  同成立的有效条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5)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2、国际贸易合同条款
  (一)商品的名称
  商品的名称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品名条款的规定,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它并无统一格式,可由交易双方酌情商定。合同中的品名条款通常比较简单,一般只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
  (二)商品的品质
  商品品质(Quality of Goods)就是商品的内在品质(包括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构造、成分
  和性能等)和外表形态(包括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的综合,是决定商品使用效能的重要因素。
  英国的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件作为合同的要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国际贸易中表示商品品质的主要方法有:(1)用实物表示法。其方法是看货成交和凭样品成交。(2)用说明表示法。具体又分为: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凭牌号或商标买卖,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
  (三)商品的数量
  1.商品数量的重要意义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如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小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反之,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如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除了可以拒收超额部分外,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2.计算数量的单位
  目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国际单位制(代号为"SF")公制、英制和美制。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为国际单位制,但为了适应国外市场习惯,在对外成交时,也有采用对方习惯的计量单位的。
  3.计算重量的方法
  国际贸易中的许多商品是按重量买卖的。按照一般商业习惯,计算重量的方法有毛重(GrossWeight)、净重(Net Weight)、公量(Conditioned Weight)、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等四种。
  4.数量条款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处理争议的根据,因此,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必须对数量条款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一般须订明数量和计算单位。以重量计量的,还须明确计量的办法。但有时在某些合同中也规定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和作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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