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建筑 >> 监理工程师 >> 正文
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之合同法律制度辅导6
发布时间:2010/12/4 18:49:0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要约和承诺的生效
  要约各承诺的生效在世界各国有三种规定,1、投邮主义2、到达主义。3、了解主义。到达主义是要求要约、承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四)合同的成立
  1.不要式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的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要式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书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在很多情况下双方签字、盖章只要具备其中的一项即可。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三、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不是法律法规,它是将各类合同的主要条款、式样等制定出规范的、指导性的文本,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宣传和推广,引导当事人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以实现合同签订的规范化。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实践证明,示范文本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更加认真、更加规范,对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减少合同约定缺款少项、防止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建设工程领域,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四、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采用的条款。格式条款既可以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也可以是合同的所有条款为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