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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检基础知识:种植基地备案(2)
发布时间:2010/12/6 19:30:1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3、生产企业每年应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基地年度审核申请,年度审核合格的,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继续有效;年度审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检验检疫备案资格。

  4、生产企业应当在备案基地资格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换证复查申请。复审合格的,予以换证,其备案资格继续有效;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5、检验检疫机构对获得蔬菜基地备案资格的企业实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管、年审和换证复查三种形式。

  6、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种植基地的备案资格:

  (1)转让、借用、篡改基地备案号的;

  (2)对重大疫情及质量安全问题隐瞒或谎报的;

  (3)连续两次抽检,产品中农用化学品残留检测情况与申报农用化学品严重不符的;

  (4)不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或基地安全用药制度,违规存放和使用农药的;

  (5)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原料和成品在出口前被检验检疫机构检出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进口国或我国标准,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6)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因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被进口国通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或因此给我国同类产品出口造成重大影响的;

  (7)生产企业因违规被列入总局“出口食品违规企业名单”的;

  (8)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9)其他类似违规行为。

  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备案基地,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基地备案资格自动失效:

  (1)备案基地对应加工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基地地点、种植面积等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2)1年内没有种植备案范围内出口原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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