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针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烟花爆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申请程序
1、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条件: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收登记证和公安机关颁发的生产安全许可证;
(2)具有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的有关文件;
(3)应当具有完整的生产技术文件;
(4)应当有经过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检验人员,能按照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文件进行生产过程中检验;
(5)应当具有专用成品仓库。
2、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登记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提交书面登记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2)根据生产企业的申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规定对申请登记企业进行考核。
(3)对考核合格的企业,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授予专用的登记代码。
(4)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整改后可申请复核,经复核仍不合格,半年后才能重新申请。
(四)监督管理
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产地检验与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原则。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将已登记的生产企业名称、登记代码等情况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明》。凡经检验合格的出口烟花爆竹,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其运输包装明显部位加贴验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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