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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检基础知识:动植物中转登记(1)
发布时间:2010/12/6 19:34:2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一)适用范围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二)主管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三)注册登记条件(了解)

  (四)申请材料(了解)

  (五)审核与批准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养殖场或者中转场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在现场评审结束后5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在10日内做出决定。予以注册登记的颁发《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具《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

  (六)有效期

  1、证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经注册登记的养殖场或者中转场的注册登记编号专场专用。

  2、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养殖品种、养殖能力等的,应当在30日内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

  变更养殖品种或者养殖能力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3、养殖场或者中转场迁址的,应当重新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境水生动物业务的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5、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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